工具、器具和含水设施必须采用无毒、无异味、耐腐蚀、易清洗的材料制成,表面应光滑无凹坑、无剥脱、无缝隙、无死角、无盲端,不易积垢,便於清洗、消毒;储存罐应易於放水,避免形成死水层引起微生物污染。
第四条包装材料应符合***有关卫生标准,禁止使用回收瓶子,瓶、盖灌装前必须使用自动化设备,严格清洗、消毒。
第五条采取有效的消毒措施,终端水、清洗後的瓶、盖,其菌落总数、大肠菌群、药物残留等不得检出。
第六条从业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,进入车间前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服、工作帽、工作鞋,工作服应盖住外衣,头发不得露於帽外。进入灌装人员必须进行二次更衣,配戴口罩,方准进入。
第七条纯净水生产单位应建立自身卫生管理,配备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,建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符合要示的检验室 ,负责产品检验,其感官指标、pH值、电导率、菌落总数、大肠菌群必须每批检验,合格後方准出厂。
第八条纯净水生产单位对原料用水应经常进行检验,同时每年应按GB 5749全项检验一次。对纯净水产品除每批进行常规检验外,每年还应按本标准进行全项检验二次,如有停产情况,在生产前必须进行全项检验一次,并将检验报告妥善保存以备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查验。
第九条瓶装饮用纯净水必须符合«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»和GB 7718的规定,除标准商品名称外,还应标注其主要工艺及纯净水字样。非蒸馏工艺生产的纯净水不能标注为蒸馏水。
4检验方法
4.1感官指标
色度、浊度、臭和味、肉眼可见物按GB/T 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4.2理化指标
4.2.1pH值、电导率、高锰酸钾消耗量、氯化物按GB 17323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4.2.2游离氯、砷、铅、铜、氰化物、亚硝酸盐、挥发性酚、三氯甲烷、四氯化碳按GB 5750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4.3微生物指标 按GB 4789.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4.3.1大肠菌群按GB 4789.3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4.3.2致病菌 按GB 4789.4、GB 4789.5、GB 4789.10及GB 4789.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4.3.3霉菌、酵母菌按GB 478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